
公告日期:2020-03-24
证券代码:873086 证券简称:恒嘉高纯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山东恒嘉高纯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山东恒嘉高纯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山东恒嘉高纯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总经理的职责权利范围,规范总经理工作行为,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恒嘉高纯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行政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会
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
和勤勉的义务。
第四条 本细则对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聘任和解聘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根据实际情况设副总经理若干名。总经理、副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公司经理层,该等人员为总经理办公会组成人员,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指挥和运作中心。
第六条 总经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
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益、公司、投资者和员
工的利益;
(二)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生产经营业务和有关经济法规;
(四)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知人善用,善于沟通,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具备强烈的职业敏感和开拓意识;
(五)不至于因身体原因干扰、影响其任职工作。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并在本公司领薪,
不得在任何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之外的其他职务。
第十条 总经理人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聘连
任。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但应于二个月前向董事会递
交辞职报告,待董事会批准后离任。若在不利于公司的情形下辞职或在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总经理应负赔偿责任。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时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总经
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总经理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总经理发生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不得担任总经理情形的,应当及时向 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