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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3-24 19:06:33 股吧网页版
恒嘉高纯: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3-24


证券代码:873086 证券简称:恒嘉高纯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山东恒嘉高纯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山东恒嘉高纯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恒嘉高纯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恒嘉高纯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所负的
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
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民共
和国担保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五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适用本制
度规定。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批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八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第九条 公司对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十条 挂牌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一条 挂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挂牌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挂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表决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交股东大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细披露。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独董事制度的,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
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六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财务部门。对外担保事项由总经理组织公
司财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管理办法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总经理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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