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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09 16:49:01 股吧网页版
友诚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张家港友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0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张家港友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张家港友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张家港友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张家港友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
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4 年 7 月 1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决议提请召开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

同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现场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9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
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8 月 5 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6,828,7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2174%。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其他以现场/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本所律师。

3、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并已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提请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业务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已经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具体内容已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回避的股东为宋高军、戴建侠、盛少辉、左继荣、王育斌、徐娟。

表决结果:同意 54,7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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