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5-28
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著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著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著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著牌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杨嘉华、廖文超出席公司于 2021 年 5 月26 日召开的深圳市著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会议”),并依据《公司法》及《深圳市著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经办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份大会通知》议案,决定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召开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官网
(www.neeq.com.cn)刊登了深圳市著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参会方式、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 9 点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
开,召开时间、地点与及其他事项同公司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手续及投票文件,出席现场会议并参与投票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 3 名,代表股份22,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00 %。除上述股东以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召集人以及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如下:
1、《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7、《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议案》;
8、《关于 2020 年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议案》;
9、《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10、《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贷款额度预计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给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贷款相关事宜的议案》;
1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第二届董事会候选人》;
12、《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第二届监事会候选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深圳市著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议案名称 赞成票数(股) 赞成票数占比(%)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
22,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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