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73093 证券简称:磐石基业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天津磐石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天津磐石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磐石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天津磐石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及决策的合法性,规范股东大会的
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天津磐石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
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
行使职权。
第四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大会、股东、董事、
监事及其他与会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见证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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