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73093 证券简称:磐石基业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天津磐石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天津磐石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
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天津磐石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天津磐石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正确的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磐石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披露规则》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三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推荐主办券
商,置备于公司住所,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媒体发布。
本制度所称“推荐主办券商”指推荐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并负责指导、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证券公司。本制度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负责管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的机构,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使用事实描述性
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
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消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公司各部门对拟披露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
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披露规则》规定的披露
标准,或者《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及时披
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推荐主办券商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豁免按《披露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