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9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北京可利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 邮编:100026
9/F, Taikang Financial Tower,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China
电话/Tel:010-65890699 传真/Fax:010-65176800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节 引言......4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4
二、律师声明事项......5
第二节 正文......7
一、《问询函》1.关于历史沿革......7
二、《问询函》2.关于公司业务......30
三、《问询函》8.其他事项(1)关于子公司......41
四、《问询函》8.其他事项(2)关于委外研发......47
五、《问询函》8.其他事项(3)关于公司治理......50
六、《问询函》8.其他事项(4)其他事项......54
七、《问询函》9.提示事项......57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北京可利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京证字[2025]第 0377 号
致:北京可利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
本所接受可利邦的委托,并依据本所与可利邦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担任可利邦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就申请人本次挂牌事宜出具了《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可利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全国股转系统已发下《关于北京可利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现就《问询函》中申请人律师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对本所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进一步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原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的内容以《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及本所律师出具的其他文件为准。
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及本所律师出具的其他文件中用语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人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仅供申请人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申请人的有关事实及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节 引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简介
本所即原张涌涛律师事务所,是直属于北京市司法局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与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深圳唐人律师事务所于1998年6月合并组建中国首家律师集团——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本所因此更名为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2011年3月,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更名为国浩律师事务所,2011年6月本所更名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国浩律师事务所是中国最大的跨地域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其在北京、上海、深圳、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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