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5-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无线数字电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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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无线数字电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无线数字电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杭州无线数字电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无线数字电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线数字”或“公
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召开的无线数字 2020 年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无线数字本次会议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无线数字 2020 年度报告及无线数字 2020 年度报告摘要》《关于<公司 2020 年度
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2020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
案》《关于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 2020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的议案》《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召开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
案,并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信息系统披露平台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作出了通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会议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上午 9 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王明华主
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上述《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2 名,合计持有股份 1000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会议的提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关于<无线数
字 2020 年度报告>及<无线数字 2020 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2020 年度审
计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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