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6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倍施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倍施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倍施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下称“《治理规则》”)和《倍施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倍施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1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会议采用现场及视频会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6 日上午 9:30 在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368 号 2 栋 1 单元 16 楼 1 号
倍施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及视频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104.1088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9.0726%。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二)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1. 截至股份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2. 公司董事;
3. 公司监事;
4.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
6. 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与会股东对列入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及视频通讯方式进行了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104.1088 万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
(二)审议通过《202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104.1088 万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审议通过《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104.1088 万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审议通过《2025 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104.1088 万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审议通过《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104.1088 万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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