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证券代码:873100 证券简称:倍施特 主办券商:德邦证券
倍施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倍施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倍施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倍施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应以诚实信用、依法办事的原则对股东会负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认真履行《公
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和权限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以及其他正常业务经营以
外的支出;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员工激励计划的方案制定和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激励计划项下
任何股份或期权的授予,以及主要授予条件;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每年年底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
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六)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
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以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七)审议公司重大担保事项;
(十八)任何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之诉讼的提起和解决;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5%以上以及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25%以上的委托理财;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5%以上,且超过 800 万的。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董事长审议批准。
(二)公司的与关联方发生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董事长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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