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证券代码:873100 证券简称:倍施特 主办券商:德邦证券
倍施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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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倍施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倍施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倍施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业务的审批权限,规范公司担保行为,防范和降低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以下简称“《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和《倍施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留置、定金等。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以下合并简称“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向公司汇报。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与关联方存在经济利益或近亲属关系的有关人员在评估与审批环节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原则上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对外担保必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二章 担保的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担保业务的职责分工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是担保事项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与注销。
第九条 公司董秘办负责担保业务合规性审核、信息披露、筹办董事会及股东会等事宜。
第十条 公司法务负责审核拟订立的担保合同,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根据章程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第四章 担保业务的申请审核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统一受理担保业务申请,并委派具备胜任能力的专业人员作为担保经办人员对担保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或由财务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共同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必要时也可委托第三方参与。
第十三条 公司应全面、客观的调查和评估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评估结果应出具书面报告。
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资料、资产质量、行业前景等;
2、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3、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偿债能力分析;
4、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5、担保申请人用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产状况及其权利归属;
6、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7、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8、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四条 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负责对担保业务申请进行审核,担保申请人应满足以下资信条件:
1、管理规范、运营正常,资产优良;
2、现金流稳定,并能提供经外部审计的财务报告;
3、资信状况良好;
4、近 1 年内无因担保业务引起的诉讼或未决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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