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证券代码:873100 证券简称:倍施特 主办券商:德邦证券
倍施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倍施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倍施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证倍施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法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使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倍施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第二条 关联方: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 1 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条第(二)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款第 1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1、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方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
主体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