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证券代码:873100 证券简称:倍施特 主办券商:德邦证券
倍施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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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倍施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倍施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倍施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
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提高监事会议事效率,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保障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倍施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本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对本公司财务以及本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本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
表的比例不低于 1/3。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两名为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章 监事会职责
第四条 监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八条和《公司法》的规定行使
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其它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事由及议题、议程及发出
通知的日期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知公司全体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主持公司监事会,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定期会议的通知应当在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以前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经全体监事同意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1)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2)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
议时;
(3)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4) 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时;
(5)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
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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