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3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思立信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思立信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京天股字(2024)第 606-2 号
致:创思立信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创思立信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思立信”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创思立信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申请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等规定,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出具了京天股字(2024)第 606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创思立信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下称“《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24)第 606-1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创思立信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一)》”),并已作为法定文件随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
至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系统。
依据挂牌审查部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出具的《关于创思立信数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提及的相关法律事项,本所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系对《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的补充,并构成前述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与《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申请挂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申请挂牌事宜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问题一 关于公司业务
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1)公司产品数字内容本地化服务涉及领域包括生命科学、智慧制造、软件与互联网、知识产权、金融科技、互动娱乐等;(2)子公司成都万桔主要从事动漫技术开发服务。
请公司:(1)结合公司提供本地化服务的产品发布区域、行业领域情况,说明公司在合作客户、获取订单及提供服务方面是否建立健全的风险防控机制,公司的业务开展是否符合所涉国家或地区的行业监管要求;(2)结合成都万桔报告期内收入及利润的占比情况、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关联性等,说明成都万桔是否为公司的重要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后的经营规划。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结合公司提供本地化服务的产品发布区域、行业领域情况,说明公司在合作客户、获取订单及提供服务方面是否建立健全的风险防控机制,公司的业务开展是否符合所涉国家或地区的行业监管要求
(一)公司提供本地化服务的产品发布区域、行业领域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说明,报告期内,公司交易金额 100 万元以上的客户
(2024 年 1-6 月交易金额 50 万元以上)产生的收入分别为 18,783.39 万元、
20,034.17 万元及 9,661.29 万元,占当期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1.49%、60.07%及62.65%,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上述客户主要分布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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