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3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思立信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思立信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京天股字(2024)第 606-1 号
致:创思立信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创思立信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思立信”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创思立信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申请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等规定,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出具了京天股字(2024)第 606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创思立信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下称“《法律意见》”),并已作为法定文件随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至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系统。
依据挂牌审查部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出具的《关于创思立信数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提及的相关法律事项,本所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系对《法律意见》的补充,并构成前述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与《法律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法律意见》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申请挂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申请挂牌事宜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目 录
问题一 ...... 3
问题二 ...... 17
问题三 ...... 48
问题四 ...... 65
问题五 ...... 72
问题六 ...... 74
问题七 ...... 79
问题一
请公司说明:(1)产品数字内容本地化服务的业务模式,包括但不限于所涉领域、服务内容、工作成果及交付标准、服务定价依据及合理性等,产品数字内容本地化服务与传统翻译服务的主要异同;结合本地化服务的工作过程、工作要求等,说明公司是否涉及在客户拟本地化产品的基础上进行原创创作或其他自有内容输出,是否对产品内容进行审核,是否需要就产品内容的合法合规性承担法律责任;(2)公司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背景及合理性,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是否存在搭建及运营网站、APP、小程序等互联网载体的情形,是否涉及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交互等互联网平台服务;公司技术平台与解决方案业务的具体内容,相关业务涉及的在线协作翻译系统等平台或系统的用途,是否仅提供技术支持服务,是否涉及多方交互等平台功能;(3)公司各项业务及研发分别获取、存储、使用数据情况,对应的数据来源、数据权属,公司是否采集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公开的社会信息或者需要特殊许可、信息主体同意等前置程序方可获取的数据,公司是否存在销售数据的情形;公司业务开展是否符合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要求,公司是否可以有效保障数据安全以及业务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影响挂牌的相关规定或程序障碍;(4)公司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范围或使用过期资质开展业务的情形,是否已取得开展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是否合法合规;(5)公司国际专利申报、美术创作等其他关联服务业务的具体内容,与公司主要业务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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