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创思立信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创思立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00107MAABXMYF4B。
第三条 公司中文名称:创思立信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EC Innovations, Co. 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 36 号 2 号楼 C 座 8 层 805。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25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担保事项属于关联交易的,按照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程序执行。
(三)审批决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金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符合章程第四十二条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董事长执行公司事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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