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证券代码:873104 证券简称:创思立信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创思立信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经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创思立信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创思立信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创思立信数
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如
有)。
第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按
照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包括上市的承销商,上市的时间、价格和上市的证券交易
所及其他条件);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决定设立相应的董事会工作机构,及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会提出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及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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