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证券代码:873104 证券简称:创思立信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创思立信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经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创思立信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思立信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创思立信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告范围内子公司。
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合并报告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合并报告范围内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对公司关联方、股东及其关联方、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六)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为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第六条 董事会有权对未达到上条规定标准的担保事项进行审议。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八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核实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和评估。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董事会、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履约能力、担保财产的权属及权利状态,并充分披露反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财产的价值等基本情况,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接受保证担保的理由和风险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及合并报告范围内子公司为他人提供反担保的,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但公司及合并报告范围内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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