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28
公告编号:2024-015
证券代码:873107 证券简称:海山游乐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广东海山游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6 月 1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6 月 1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7 月 24 日,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出具(2024)粤 0233 民初 610
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湖北正隆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广东海山游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备款和安装款合计 1520000 元,被告湖北正隆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分别
于 2024 年 8 月 31 日前支付 500000 元、2025 年 8 月 31 日前支付 500000 元、2026
年 8 月 31 日前支付 520000 元给原告广东海山游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若被告湖北正隆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足额履行支付任何一期款项义务,原告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尚欠款项及利息,利息以尚欠款项为基数,
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 13062.79 元,由被告湖北正隆旅游发展有
限公司负担,被告湖北正隆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31 日前直接迳付
给原告广东海山游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4-015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广东海山游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天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湖北正隆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岩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客户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8 年 8 月 12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水上游乐设备购销合同》(以下简称
“设备购销合同”)和《水上游乐设备安装合同》(以下简称“设备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一提供水上游乐设备供货与安装服务,合同金额分别为
12156800 元和 3039200 元,合计 15196000 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
生产、安装水上游乐设备的义务,并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竣工且全部设备验收(特
种设备由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验收,非特种设备由被告验收)合格,按
合同约定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质保期结束。时至今日,被告仅付款 13676000 元,
剩余 1520000 元到期未支付。
设备购销合同和设备安装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全部设备生产完成累计支付至
合同总额的 90%计 13676400 元;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7 天内支付合同总额的 5%
计 759800 元;余额合同总额计 759800 元在竣工验收满一年后 7 天内付清。设备
购销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和设备安装合同第五条“违约责任”约定,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款的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 10%为限。因此,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 10%即 1519600 元。违约金计算方式如下:以 760200.00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7 月 7 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公告编号:2024-015
暂计至起诉之日为 517316.10 元;违约金以 759800.00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7
月 7 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78380.40 元。违约金暂计至起诉之日合计为 895696.50 元,未超过合同总额的10%即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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