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公告编号:2025-009
证券代码:873107 证券简称:海山游乐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广东海山游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二)收到仲裁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5 月 28 日
(三)仲裁受理日期:2024 年 12 月 27 日
(四)仲裁机构的名称: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五)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4 月 28 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作出[2024]哈仲裁字第 2487 号裁决书,
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哈尔滨金山堡供热有限公司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申请人广东海山游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付款项 4,914,920 元。
申请人广东海山游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仲裁费用 45,750 元由被申请人哈尔滨金山堡供热有限公司承担,并由其在履行本裁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广东海山游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广东海山游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09
法定代表人:谢天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哈尔滨金山堡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波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被申请人与盖州市宇成锅炉辅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成锅炉公司”)签订三份《买卖合同》,中标通知书编号分别为 ZJ17071-01、DHZB18023、DHZB18024,以上三份买卖合同(以下简称“系列买卖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甲方购买除渣机,被申请人按期向宇成锅炉公司支付合同价款。截至本起诉状出具之日,宇成锅炉公司已向被申请人开具辽宁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分别为06226038、06226039、06226041、06226042、06226043、06226044、06226045),发票金额共计¥4,914,920.00 元(大写:人民币肆佰玖拾壹万肆仟玖佰贰拾元整),但被申请人未履行付款义务,即未向宇成锅炉公司支付合同约定款项共计¥4,914,920.00 元(大写:人民币肆佰玖拾壹万肆仟玖佰贰拾元整),故宇成锅炉公司对被申请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以下简称“到期债权”)。
2022 年 11 月 24 日,宇成锅炉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宇
成锅炉公司将其持有的被申请人到期债权全部转让给申请人,债权金额为¥4,914,920.00 元(大写:人民币肆佰玖拾壹万肆仟玖佰贰拾元整)。鉴于宇成锅炉公司先前通过邮件通知被申请人债权转让事宜的邮件信息由于时间跨度大,邮局无法提供相关信息,故以本次仲裁立案作为向被申请人告知债权转让事宜的正式通知。
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及上述事实,宇成锅炉公司已将其对被申请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全部转让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履行付款义务,向申请人支付欠款¥4,914,920.00 元(大写:人民币肆佰玖拾壹万肆仟玖佰贰拾元整)。
综上所述事实及理由,申请人已合法取得对被申请人的到期债权,债权金额
公告编号:2025-009
为¥4,914,920.00 元(大写:人民币肆佰玖拾壹万肆仟玖佰贰拾元整),被申请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合同款项,但被申请人一直未能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申请人。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仲裁,恳请贵院根据事实依法裁决。
(三)仲裁请求和理由
1、依法裁定被申请人履行付款义务,向申请人支付欠款¥4,914,920.00 元(大写:人民币肆佰玖拾壹万肆仟玖佰贰拾元整)。
2、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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