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公告编号:2026-014
证券代码:873107 证券简称:海山游乐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广东海山游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7 月 2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7 月 2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新丰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7 月 15 日,公司向新丰县人民法院就本公司与亳州昶隆旅游开发有
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起诉讼。
2025 年 7 月 28 日,该案件立案成功,案件案号为(2025)粤 0233 民初 1235
号之一。
2025 年 8 月 21 日,因双方达成和解,公司向新丰县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
书。该案件已撤诉。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广东海山游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天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公告编号:2026-014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亳州昶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 年 6 月 30 日,原告母公司与被告签订《水上游乐设备购销合同》(以下
简称“设备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母公司向被告提供水上游乐设备供货与安
装服务,合同总金额为 10380000 元。后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原告母公司、被
告及原告签订《三方补充协议》,将设备购销合同主体变更为被告与原告,其他合同条款不变。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生产、安装水上游乐设备的义务,并于2021年5月25日竣工且全部设备验收(特种设备由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
验收,非特种设备由被告验收)合格,按合同约定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质保期结
束。
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于 2020 年 8 月 4 日支付 3000000 元;2020 年 10 月 23
日支付 1122000 元;2020 年 11 月 10 日支付 1243000 元;2020 年 11 月 17 日支付
1000000元;2021年3月15日支付500000元;2022年1月14日支付200000元;2022年10月21日支付800000元;2023年10月30日支付500000元;共计支付8362000元,此后,虽然原告多次就付款事宜与被告进行沟通,但是被告一直都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付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累计支付 8362000 元,尚余 2018000元逾期未付。
根据设备购销合同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约定,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款的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 10%为限。因此,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837727 元。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支付应付未付合同款项 2018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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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 837727 元。依据设备购销合同第 6.2.3 条及第 11.1.2
条,违约金以 98000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
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 10%为限,暂计至起诉之
日为 498820 元;违约金以 1038000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按日万分
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 10%为限,暂计至起诉之日为 338907 元;以上两项合计:498820+338907=837727 元。
3.本案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和解情况
2025 年 8 月,公司与被告达成和解,该案件已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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