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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8 19:03:41 股吧网页版
海山游乐: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8


证券代码:873107 证券简称:海山游乐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广东海山游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7 月 2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7 月 2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新丰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11 月 17 日,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25)粤 0233
民初 1235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广东海山游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天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营口北海圣和龙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盖州市怡顺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曰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5 年 9 月 16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水上游乐设备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设
备购销合同”)和《水上游乐设备安装合同》(以下简称“设备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一提供水上游乐设备供货与安装服务,合同金额分别 16800000 元
和 4200000 元,合计 21000000 元。并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签订了《付款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 1”)和 2022 年 8 月 22 日签订了《付款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 2”)。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生产、安装水上游乐设备的义务,并于2016年6月30日竣工且全部设备验收(特种设备由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
验收,非特种设备由被告验收)合格,按合同约定于 2017 年 6 月 29 日质保期结
束。

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于 2015 年 9 月 17 日支付 100 万元;2015 年 9 月 29
日支付 200 万元;2016 年 1 月 25 日支付 330 万元;2016 年 2 月 19 日支付 200 万
元;2016 年 2 月 24 日支付 100 万元;2016 年 3 月 2 日支付 100 万元;2016 年 3 月
25 日支付 100 万元;2016 年 4 月 1 日支付 200 万元;2016 年 4 月 7 日支付 200 万
元;2018 年 2 月 11 日支付 100 万元;2019 年 10 月 31 日支付 100 万元;2021 年 7
月 30 日支付 150 万元;2022 年 11 月 23 日支付 20 万元,共计支付 1900 万元。此
后,虽然原告多次就付款事宜与被告进行沟通,但是被告一直都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付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累计支付 1900 万元,尚余 200 万元逾期期未付。

依据设备购销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和设备安装合同第五条“违约责任”
约定,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款的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因此,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250465 元。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支付应付未付合同款项 2000000 元。

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 2250465 元。

依据设备购销合同第 6.2.4 条及第 10.1.2 条,违约金以 260000 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7 月 6 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
之日为 381030 元。

依据设备安装合同第 3 条及第 5.2 条,违约金以 964000 元为基数,自 2016
年 8 月 31 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
为 1561680 元;违约金以 210000 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7 月 6 日起,按日万分之
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 307755 元。以上两项合计:1561680+307755=1869435 元。违约金共计 381030+1869435=2250465 元。

3.本案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2025 年 11 月 17 日,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25)粤 0233
民初 1235 号。调解内容如下:

在审理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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