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11-29
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新洲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新洲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2018)广众律项字XM260003-2号
致:广州新洲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一)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广州新洲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广州新洲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对广州新洲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而提供或披露的数据、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2018年8月24日出具了《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新洲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于2018年10月24日出具了《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新洲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统称“《法律意见书》”)。
(二)根据于2018年11月6日收到的主办券商转发给本所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州新洲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二》)的要求,本所现就《反馈意见二》中需要律师补
充说明或解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律师声明的事项
(一)《法律意见书》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除非另行予以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所涉及的词语、词汇与《法律意见书》中同样的词语、词汇具有相同的含义。
(三)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如下:
正文
本所现就《反馈意见二》中需要律师补充说明或解释的有关法律问题,现逐条回复如下:
一、《反馈意见二》之“3”
根据第一反馈意见回复,公司承租房屋均位于大型市场中,该等建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所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并取得消防验收文件;但上述建筑由于建造时间较早,历史遗留等原因,无相关消防验收文件。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结合前述建筑的消防安全设施配备情况、消防安全主管部门消防安全检查情况补充核查公司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法律规范,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依据与分析过程。
回复:
1)核查程序
现场核查公司所涉租赁房产的消防设施配备情况;与公司管理层访谈并取得公司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取得广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荔湾区大队出具的《关于广州新洲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租赁仓库消防情况说明》;查阅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检索广东消防网等网站;取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
2)事实概述及分析过程
根据公司所作说明并经现场核查,公司所承租的无消防验收文件的房屋消防安全设施配备情况如下:
承租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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