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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亚飞达:补充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11-29


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亚飞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金济法意2018BCF1-1号

致:山东亚飞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作为山东亚飞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为公司本次新三板挂牌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金济法意2018BCF1号)。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所出具的《关于山东亚飞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本所律师在对公司与本次挂牌及公开转让相关情况进一步核查的基础上,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所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或作进一步说明,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下文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简称与法律意见书(金济法意2018BCF1号)释义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所作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反馈问题1:关于公司代理销售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号卡业务。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下列事项:(1)报告期内公司销售的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号卡来源及占比,公司合作的移动通信转售企业是否存在因转售号码涉嫌违法犯罪活动被通报的情形,是否取得相应的电信经营业务许可证,是否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的通告》所规定的条件;(2)公司代
理销售转售企业号卡是否取得相应资质,是否取得合作的移动通信转售企业的正式授权,授权期限情况,是否拥有合作转售企业配发的代理渠道统一标识;(3)公司是否存在未经合作转售企业授权擅自发展下级代理的情形。(4)公司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

【回复】

1、①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销售的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号卡来源及占比情况如下:

品牌 2018年1-4月

销售数量(张) 销售金额(元) 销售占比

远特通信 811,543.00 8,567,845.09 66.77%
迪信通 27,512.00 70,695.28 0.55%
世纪蜗牛 253,594.00 1,046,473.58 8.15%
国美电器 476,360.00 1,095,707.55 8.54%
其他 7,365.00 2,051,706.64 15.99%
合计 1,576,374.00 12,832,428.14 100%
品牌 2017年度

销售数量 销售金额 销售占比

远特通信 2,254,504.00 16,058,236.92 54.91%
迪信通 374,217.00 68,280.21 0.23%
世纪蜗牛 634,445.00 3,891,635.76 13.31%
国美电器 1,668,501.00 7,786,772.40 26.63%
其他 150,058.00 1,438,960.66 4.92%
合计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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