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0
证券代码:873115 证券简称:亚飞达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山东亚飞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四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第四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 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东可以自行召集并主持。在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之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 10%。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挂牌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第五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前款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 后,召集人不得修改或者增加新的提案。股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提案, 东大会不得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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