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02
证券代码:873117 证券简称:睿观博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上海睿观博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睿观博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睿观博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尤其是现金分红方案时,应当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第五条 利润分配中,公司和各股东均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纳税或代扣代缴义务。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七条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利益。除需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和项目投资需求外,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原则上应回报股东。
第八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积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10%,且最近3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分红比例依据公司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和投资项目等确定。
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九条 公司快速发展时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第十条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合理提出利润分配建议和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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