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25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三阳包装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五月
目 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3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4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4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4
五、结论意见......7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三阳包装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三阳包装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三阳包装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披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三阳包装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三阳包装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的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的公司
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 2023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 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刊登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方式、通知内容、召集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治理规则》《信披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上午 9 时 18 分在浙江省安吉县天荒坪
镇山河村浙江三阳包装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治理规则》《信披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55,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10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
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3 年 5 月 1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2.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均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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