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2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三阳包装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目 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3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3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4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4
五、结论意见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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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三阳包装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三阳包装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三阳包装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浙江三阳包装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一)2024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方式、通知内容、召集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 时 18 分在浙江省安吉县天
荒坪镇山河村浙江三阳包装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举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郎元峰主持。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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