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6-23
公告编号:2020-081
证券代码:873121 证券简称:九州风神 主办券商:中天国富证券
北京市九州风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6 月 22 日
仲裁受理日期:2020 年 6 月 11 日
仲裁机构的名称:深圳国际仲裁院
仲裁机构的所在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西广场41 层
二、有关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鑫全盛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黄从利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高宝云、郭垒、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惠州华意隆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黄学深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李海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四)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王来喜
公告编号:2020-081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五)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连炳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六)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刘军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七)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9 年 10 月 8 日,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了《土地厂房购买框架协议》
(见证据一:《土地厂房购买框架协议》),该协议约定申请人有意购买第一被申请人拥有的在惠州市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的土地厂房及配套设施设备(以下简称
“土地厂房”),根据该协议第 3.2 条、第 4.2 条、第 6.1 条之相关约定,若协议
有效期届满即 2019 年 10 月 31 日前,无论任何原因导致第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
就土地厂房购买事宜未签署正式购买协议或类似协议,协议有效期届满当日,第一被申请人应将申请人支付给第一被申请人的人民币 5,000,000.00 元(大写:伍佰万元)诚意金无条件无息退还申请人,逾期退还的,第一被申请人应按照未退还诚意金的每日万分之五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为保证第一被申请人按时足额将上述诚意金退还给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及第五
被申请人于 2019 年 10 月 8 日共同签署《承诺函》(见证据二:《承诺函》),该《承
诺函》约定,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及第五被申请人同意就第一被申请人退还上述 5,000,000.00 元诚意金向申请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八)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诚意金人民币 5,000,000.00 元;
2、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支付逾期退还诚意金的违约金,以逾期退还诚意
公告编号:2020-081
金人民币 5,000,000.00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
起计算至诚意金及违约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 2020 年 3 月 1 日止为人民币
305,000.00 元(5,000,000.00 元*0.05%/天*122 天=305,000.00 元);
3、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用人民币 200,000.00 元及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
4、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5、请求裁决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及第五被申请人就第一被申请人上述第 1—4 条所列全部债务向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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