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公告编号:2025-039
证券代码:873124 证券简称:聚仁新材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了完善和健全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分红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 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 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告编号:2025-039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可进行一次股利分配,通常可由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上一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由董事会提出并经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的累计未分配利润以及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均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未来 12 个月内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制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 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交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公告编号:2025-039
比例等事宜。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预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股东大会对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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