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873124 证券简称:聚仁新材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了关于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发行”)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一、 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1.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公司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公司上一年度审计基准日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时,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二)停止条件
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3 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各相关主体在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内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金额累计已达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
5.继续回购或增持股票,将导致回购方或增持方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6.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股价措施。
二、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薪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股价:
(一)公司回购股票
1.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后,公司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股票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回购股票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方案或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并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
中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交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4.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在实施回购股票期间,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回购方案。
5.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票,应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回购公司股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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