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873124 证券简称:聚仁新材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累计投票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27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结合《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的,股东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推行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监
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监事特指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的要求。
第七条 提名人在向股东会提交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八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第九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个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条 董事被提名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监事被提名人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对于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董事会、监事会不提交股东会选举,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当全部提案所提符合资格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一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
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人选时,应设有候选人发言环节,由候选人员介绍自身情况、工作履历和上任后工作计划等内容,股东可就候选人员的相关情况进行提问,加强候选人员与股东之间的沟通和互动。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选举董事的选票只能投向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的选票只能投向监事候选人,每位股东的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
第十五条 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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