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29 16:20:42 股吧网页版
聚仁新材: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873124 证券简称:聚仁新材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27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的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会特设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使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
责。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议事规则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议事规则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 2 人时,
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决定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负责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战略委员会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述董事、委员提出的开会要求。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
议通知。经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