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873124 证券简称:聚仁新材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变动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27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4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北交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券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办理。前述人员所持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公开发行前股份”)也可以通过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转让的方式、程序、价格、比例以及后续转让等事项,按照北交所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及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公司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减持公开发行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条规定。
第六条 除遵守公开发行前股份转让的限制,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七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或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均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每年通过竞价交易、做市交易、协议交易等方式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交所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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