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16 17:20:01 股吧网页版
聚仁新材: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后的2024年度、2023年度和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6


证券代码:873124 证券简称:聚仁新材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后的 2024 年度、
2023 年度和 2022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更正后的 2024 年度、2023 年度和 2022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本次更正不
涉及财务报表更正)

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除另有注明外,所有金额均以人民币元为货币单位)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注册资本和股本:360,000,000.00 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岳阳市云溪区湖南岳阳绿色化工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函宇

营业期限:2014-03-07 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430600093270519K

(二)公司实际从事的主要经营活动

公司主要从事ε-己内酯及其衍生物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公司主营业务产品分为己内酯及己内酯衍生物两大类,己内酯衍生物包括聚己内酯多元醇、聚己内酯高聚物和特种己内酯改性材料等。己内酯系一种重要的有机合成单体,可与多种基础化工原材料共聚或自聚制备性能优异的先进化工材料。聚己内酯多元醇系一种高性能
化工原材料,主要用于制备聚氨酯制品。聚己内酯高聚物系一种功能性材料,主要用于制备放疗定位膜、骨科康复板和生物可降解材料等。特种己内酯改性材料系一种新型化工原材料,主要用于制备聚氨酯制品、超分散剂、UV 涂料等。公司产品主要应用在新能源汽车、生物可降解、生物医疗等新兴领域。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的标准,公司所处行业为“制造业”(代码:C)-“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代码:C26)。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公司控股股东为岳阳市聚熠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际控制人为王函宇。

(四)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机构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本财务报告由本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批准报出。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一)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以公司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并基于以下所述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进行编制。

(二)持续经营

本公司管理层已评价自本报告期末起 12 个月内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导致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事项或情况。

三、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基于上述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财政部已颁布的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统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此外,本财务报告编制参照了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 年修订)的列报和披露要求。

(二)会计期间和经营周期

本公司的会计年度从公历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止。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公司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本
公司以 12 个月作为正常营业周期,并以其作为资产与负债流动性划分的标准。

(三)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四)计量属性在本期发生变化的报表项目及其本期采用的计量属性

本公司采用的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

(五)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项目 重要性标准

重要的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应收款项本期坏账准备收回或转回金额重要的 单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本期重要的应收款项核销 单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重要的债权投资 债权……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