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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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2、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5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公开发布了《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议案、出席人员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确定股权登记
日为 2025 年 5 月 7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与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上午 10 点在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时间、地点、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36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合计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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