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聚仁新材: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73124 证券简称:聚仁新材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如下交易事项:

1、单笔或一年内累计金额达到上年度期末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含)的对外融资、资产抵押、购买或出售资产(含无形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及本章程未列明的其他动用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的交易事项;

2、单笔金额或一年内累计金额在上年度期末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含)的项目投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获得债务减免除外)、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受让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签署委托管理或受托管理方面的合同相关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相关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在 3000 万元(含)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含)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向关联方购买资产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挂牌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
公告说明原因。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通知列明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