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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06 19:28:40 股吧网页版
聚仁新材: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聚仁新材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6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电话:0731 82953778 传真:0731 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二零二五年十月

致: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进行法律核查和验证,同时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于 2025 年 7 月 28 日下发了
《关于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且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原申报财务资
料的审计基准日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现审计基准日已调整为 2025 年 6 月 30
日,报告期调整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聘请的会计师
事务所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
(2022 年、2023 年、2024 年、2025 年 1-6 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
具了《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5]37218 号)。本所就《问询函》中需由律师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事项,发行人审计基准日调整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以及《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变化情况所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
告》中披露的事项进行更新,现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指派经办本次发行上市的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同意发行人保荐机构部分或全部在其出具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保荐机构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对《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3、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有关内容进行的补充与调整,对于上述文件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或关系,本所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描述或披露并重复发表法律意见。

4、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起使用,如上述文件的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5、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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