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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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四月
致: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以下简称“《第 1 号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以下简称“《第 2 号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3 号》(以下简称“《第 3 号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进行法律核查和验证,并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7 月 28 日出具《关于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
函》”),本所就《问询函》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由于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部分情况发生了变化,
发行人将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计基准日调整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并由天职国际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5]37218 号),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和发行人就《问询函》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进一步进行核查,并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6 年 1 月 16 日出具了《关于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
“《二轮问询函》”);同时自 2025 年 6 月 30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
人的部分情况发生了变化,发行人将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计基准日调整至 2025 年12 月 31 日并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6]3007 号),现本所就自补充核查期间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对《二轮问询函》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有关内容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特别说明外,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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