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山东博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零二五年十月
山东博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博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山东博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在山东省淄博市主管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条 公司名称:山东博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 28 号金晟云龙国际写字楼
A 座 8 层 801】。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9,846,177 元。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长期。
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主
管财务的负责人。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
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维护公共利益,维护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股份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充分利用公司拥有的资金、人力和物力,最大限度的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回报股东,为职工谋取福利。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日用玻璃制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日用陶瓷制品销售;传统香料制品经营;金属制品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日用木制品销售;藤制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服装辅料销售;玩具销售;针纺织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国内贸易代理;网络技术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广告制作;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软件开发;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搪瓷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烘炉、熔炉及电炉销售;特种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耐火材料销售;合成材料销售;玻璃、陶瓷和搪瓷制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包装专用设备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照明器具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均为记名股票。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以其所持有的原山东博丽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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