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73125 证券简称:山东博丽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山东博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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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0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博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规范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根据
《公司法》、《担保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
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对外担保额之和,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
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均需首先告知证券部,由专门人员对对外担保所需审批权限进行审核。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责任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制度的规定,无视风险擅自保证, 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担保事项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降低或有负债的风险,并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议有关对外担保议案时,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出席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在审议本制度第九条第(二)项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股东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在就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由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使得有表决权的董事不足 3人时,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该等对外担保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第九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
批准。
第八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担保前 12 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 载明的金额。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十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其中,股东会审议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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