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4
证券代码:873126 证券简称:智信恒瑞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智信恒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智信恒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智信恒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
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和决 议的有效、合法、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和《北京智信恒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编制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召开股
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监管办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
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监管办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 修改公司章程;
(九)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等重大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 审议批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的以下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包括对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公司提供的合计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七)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重大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交易涉及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 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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