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4
证券代码:873126 证券简称:智信恒瑞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智信恒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智信恒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智信恒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作用,确保董事会工作的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和《北京智信恒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与组成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
名,可以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
责。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责召集股东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收购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和投资者关系;
(十四)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 制订、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重大事项审议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应由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如下:
(一) 交易涉及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下(不含本数),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以下(不含本数),百分之十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以下(不含本数),百分之十以上;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下(不含本数),百分之十以上;
(五) 交易生产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以下(不含本数),百分之十以上。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董事会可在前述所述标准范围内
就公司投资事项授权总经理决定并办理。
第七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不含本数)的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不足百分之十的(不含本数)关联交易由股东会、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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