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21
证券代码:873129 证券简称:华丰种业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大丰华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通过公司新修订的《监事会
议事规则》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大丰华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大丰华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 2 条 公司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 3 条 监事会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 4 条 公司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第 5 条 公司监事应当忠于职守,保守公司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监事会职权
第 6 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 7 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 8 条 监事会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第 9 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 10 条 监事会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 11 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对公司财务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和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向董事会、股东会反映,也可直接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 12 条 监事会在履行职权时,应坚持实事求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和保障股东及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监事不得利用职权和影响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秘密。
第三章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 13 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为监事会召集人。
第 14 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三、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定事项的实施;
四、列席董事会或委托其他监事列席董事会;
五、当董事或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董事或经
理进行诉讼;
六、监事会其他需要办理的工作。
第 15 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监事会的组织结构
第 16 条 监事会主席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 17 条 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一名人员为监事会会议记录员,也可根据需要临时指定人员进行记录。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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