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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07 15:32:42 股吧网页版
创正电气: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创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0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创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层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No.99 North Shanxi Road, Shanghai 200085,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二六年五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创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创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创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于2026年5月7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创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4月17日在全国股转系统网站刊登了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
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7日10:00如期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6人,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6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0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86,68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86,68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2、出席及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议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二)《关于审议公司董事会 2025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审议公司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五)《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6 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

(六)《关于确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七)《关于预计公司 2026 年度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八)《关于公司利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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