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29
证券代码:873134 证券简称:创正电气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创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预案(修订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了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创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了《创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预案(修订后)》,具体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
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同)。
二、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自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
易日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及/或其他实施主体将启动本预案中的稳定股价措施。
2、停止条件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3)各相关主体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已达到承诺上限;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5)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增持公司股票方式以稳定股价,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增持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接到通知次日后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将增持方案通知公司,在完成必需的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应遵循以下原则:
(1)当公司触发稳定股价条件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增持公司股份不得少于公司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0.5%,具体增持比例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次发行后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共同增持至增持总比例不低于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 0.5%,不超过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 2%;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0%(如有)或不低于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 10%(以孰高者为准),且原则上单次增持股份金额应不低于 100 万元;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如有)及税后薪酬的 10%,但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及税后薪酬总和的 30%;
(3)增持价格不超过本次发行价格的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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