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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0 15:33:21 股吧网页版
创正电气: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创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2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创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创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创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12月20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创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12月5日在全国股转系统网站刊登了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0日15:00如期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登记在册的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9日15:00—2024年12月20日15:00。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6人,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6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0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86,68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86,68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2、出席及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延长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二)《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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