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市汉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2025.5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市汉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市汉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俞戎律师、秦双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通过现场见证和视频见证结合的方式列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市汉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市汉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俞戎律师现场见证,秦双印律师通过视频方式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公司提
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公司承诺: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披露和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中的数据或表述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披露的信息一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查验,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在会议室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
案》,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宁波市汉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和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公告发布的日期距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时间已超过二十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上午 10:30-11:30 在浙江
省余姚市马渚镇渚北东路 39 号三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通知公告》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应出席股东 19 人,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 人,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具有表决权股份合计 10,121,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9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俞戎律师现场见证,秦双印律师以视频方式在线见证了股东大会。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孙鸣主持。
综上,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结合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监督管理办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公告》所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采取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及《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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