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20 17:10:40 股吧网页版
汉鸣科技: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市汉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0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市汉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2025.5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市汉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市汉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俞戎律师、秦双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通过现场见证和视频见证结合的方式列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市汉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市汉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俞戎律师现场见证,秦双印律师通过视频方式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公司提
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公司承诺: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披露和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中的数据或表述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披露的信息一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查验,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在会议室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
案》,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宁波市汉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和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公告发布的日期距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时间已超过二十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上午 10:30-11:30 在浙江
省余姚市马渚镇渚北东路 39 号三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通知公告》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应出席股东 19 人,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 人,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具有表决权股份合计 10,121,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9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俞戎律师现场见证,秦双印律师以视频方式在线见证了股东大会。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孙鸣主持。

综上,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结合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监督管理办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公告》所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采取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及《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