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04-27 20:07:02 股吧网页版
凯奥净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4-27


证券代码:873136 证券简称:凯奥净化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江苏凯奥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3 年 4 月 27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凯奥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凯奥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江苏凯奥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或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寀;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同一或相关资产的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每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预计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如果在实际执行中的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额的,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十八)除前款预计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审议其他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

(十九)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存在对外投资、借款、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事项,同类事项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交易事项;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范围内行使相关职权,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挂牌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大会,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召集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