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6
公告编号:2026-008
证券代码:873139 证券简称:格林斯达 主办券商:渤海证券
格林斯达(北京)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与投资方签订《补充协议四》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格林斯达(北京)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斯达”)2022 年
第一次定向发行向杭州盛杭景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于 2024 年 7 月由杭州盛杭景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更名为杭州盛杭景荣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投资方”)定向发行了 606,000 股。双方于
2022 年 11 月 17 日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恩平
与投资方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
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上发布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与特定对象签署特殊投资条 款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5)。
2024 年 4 月 22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恩平与投资方签署了《补
充协议二》,就股份回购条款中的回购触发时间点进行了修订。详见公司于 2024 年4月2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上发布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与投资方签订<补充协议二>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19)。
2025 年 7 月 22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恩平与投资方签署了《补
充协议三》,就股份回购条款中的回购触发时间点进行了修订。详见公司于 2025 年7月2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公告编号:2026-008
上发布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与投资方签订<补充协议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9)。
2026 年 3 月 5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恩平与投资方签署了《补
充协议四》,就股份回购条款中的回购触发时间点进行了修订。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戴恩平
乙方:杭州盛杭景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就乙方认购格林斯达定向发行的606,000股股份事项,甲方与乙方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就股份回购事项予以了约定。
2024 年 4 月,甲方与乙方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
称“《补充协议二》”),就《补充协议一》2.1 条“股份回购情形”进行了修订。
2025 年 6 月,甲方与乙方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三》(以下简
称“《补充协议三》”),就《补充协议一》2.1 条“股份回购情形”进行了修订。
甲乙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补充协议,并共同遵照履行:
一、《补充协议一》第二条“股份回购的情形”、“2.1”约定:“在 2024年 6 月 30 日前,格林斯达未能完成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经乙方书面认可的其他证券交易所提交 IPO 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补充协议二》将《补充协议一》第二条“股份回购的情形”、“2.1”
约定修改为:“在 2025 年 6 月 30 日前,格林斯达未能完成向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经乙方书面认可的其他证券交易所提交 IPO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补充协议三》将《补充协议一》第二条“股份回
购的情形”、“2.1”约定修改为:“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格林斯达未能完
成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经乙方书面认可的其
公告编号:2026-008
他证券交易所提交 IPO 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
本协议将《补充协议一》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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